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弈華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弈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弈華因犯重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1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弈華因重利等案件,各經本院判決後並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7 年2 月21日入監執行,嗣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3 02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