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266號
TYDM,107,聲,4266,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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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詩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詩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簡詩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7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 107 年1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其應執行之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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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