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雲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雲華先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合計 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處 刑,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3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7 年11月1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7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8 年4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3 月28日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