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190號
KSDM,88,附民,190,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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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皮吉有限公司
  法 定     設高雄縣鳳
  代理人 黃世淑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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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皮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