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87號
TYDM,107,聲,3987,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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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妤榛

受 刑 人 陳守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妤榛因受刑人陳守忠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7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 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以106 年 度桃簡字第2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該案曾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7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 國106 年2 月17日繳納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 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1 紙在卷可證。惟該案業於107 年11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 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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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