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83號
TYDM,107,聲,3883,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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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靖森(原名邱羽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靖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靖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已於民國 106 年9 月1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7 年10月19日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0月 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65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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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