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運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中華民國107 年
8 月3 日107 年度簡字第218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
訴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3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彭運福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 易字第14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8 罪)、5 月( 1 罪)確定;於同年6 月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 度易字第70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確定, 而上開二案之宣告刑,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1 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6 年3 月9 日下午3 時 39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號 之藥局前,見宋長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停放在該處,車內無人,車門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方式開啟上開車輛駕駛座 車門,竊取宋長達置於副駕駛座上之黑色公事包1 只【內有 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彰化銀行、新光銀行之提款卡各 1 張,及上開銀行之存摺各1 份,宋長達之身分證、健保卡 各1 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久裕公司)、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光公司)之藥品帳單,久裕公司面額11萬元與南光公司面額 5 萬2,000 元、4 萬5,370 元之支票各1 張】得手,隨即騎 乘上開腳踏車離去。嗣經宋長達發覺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上址及沿路監視器而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宋長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對於證據 能力均無爭執,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亦無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並非違法,各該證據與 本案待證事實俱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
,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彭運福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見原審易字卷,第84頁;本院卷,第25頁反面、第 30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宋長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3頁至14頁、第45至46頁),並有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21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事 實欄所載科刑及執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乙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同本院上開認定,援引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竊盜犯行,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 害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及於原審審理時對於被告科刑範圍 並無意見,暨其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4 月,並說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1,000 元 折算1 日;另說明被告所竊得之現金10萬元為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追徵其價額;未 扣案之南光公司面額4 萬5,370 元之支票1 張,雖同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辦理掛失止付,已喪失其流通之 價值,任何人均無法透過提示該支票以取得不法利益,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其餘被告所竊得之黑色公事包1 只,中國信託銀行、元 大銀行、彰化銀行、新光銀行之提款卡各1 張,及上開銀行 之存摺各1 份,被害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久裕公司 、南光公司之藥品帳單、久裕公司面額11萬元支票、南光公 司面額5 萬2,000 元支票,業經尋獲而由被害人領回,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 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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