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7年度,2567號
TYDM,107,桃交簡,2567,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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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碩(原名張永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峻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峻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又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2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2 次公共危險前案紀錄,其中1 罪並經執行 完畢,詎其竟仍不知警惕,猶再於本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 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 路,果因酒後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操控能力欠佳,自後追撞 當時正停等紅燈由陳得恩駕駛之自小客車而發生碰撞車禍( 幸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竟達每公升0.51毫克之犯罪情節,足見其 輕忽公眾交通安全而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並已造成實害結果,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為 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兼衡其已有上述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 ,本次為第3 犯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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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