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7年度,2434號
TYDM,107,桃交簡,2434,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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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杰倫(CHAONAHEE MANOP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56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杰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 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 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 危險存在。查被告周杰倫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7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 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竟於服用酒精後, 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嚴重 ,衡諸其並無前科、自陳之智識程度、年紀、生活狀況、犯 罪動機、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又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有明文;惟是否有併予驅 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 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同此見解)。本件被告雖為泰國籍 之外國人士,且其所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亦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我國並無其他刑事有罪前科 紀錄,素行尚佳,為免其因一時失慮犯本罪而影響其正常之 工作與家庭生活,認尚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5619號
被 告 CHAONAHEE MANOP (泰國籍) 男 36歲(民國70【西元1981】年12
月3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AONAHEE MANOP (中文姓名:周杰倫)自民國107 年9 月 21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蘆竹 區富國路旁田邊之某處飲用藥酒半瓶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 0000—MY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之上,嗣於同日下午3 時 15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蘆興南路與南福街255 巷口為警攔 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HAONAHEE MANOP 於偵訊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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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