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家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10
號、第4546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26 號),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任家駒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任家駒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 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 可預見將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 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 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06 年9 月29日某時,在桃園市大園區某統一便利商店, 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任家駒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洪小姐」之人,並告知密碼。嗣「 洪小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如附表所示詐 術,致林建餘、張育鳳、黃建豪、曾宏傑等4 人分別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任家駒玉山 銀行帳戶。嗣經林建餘、張育鳳、黃建豪、曾宏傑發覺受騙 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任家駒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建餘、張育鳳、黃建豪、曾宏傑分別於警詢之指述 。
㈢任家駒玉山銀行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 話記錄翻拍照片。
㈣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寄送予「洪 小姐」並告以密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財物之 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 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26 號移送併辦部分 雖與本案之被害人不同,惟兩者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被告以一交付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 示告訴人4 人,侵害其等個人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交 簡字第31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5 月1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又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其刑有加減,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重後減 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因思慮未果而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洪小 姐」並告以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財產犯罪之氣 焰,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損害,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 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 真實身分,兼衡本案被害人之人數、遭詐騙金額等犯罪情節 ,暨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本案被告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並未因此獲取 金錢或其他利益,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本院又查無證據可 證被告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7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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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 施詐時間及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一 │ 林建餘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0月1 日下午2 │106 年10月1 日│將29,985元匯│
│ │ │時53分許,佯稱係百威遊行社人員,致│下午4 時14分許│入任家駒玉山│
│ │ │電林建餘稱因作業疏失,須配合取消訂│ │銀行帳戶 │
│ │ │單,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銀行專員├───────┼──────┤
│ │ │撥打電話,向林建餘佯稱須依其指示持│106 年10月1 日│將29,987元匯│
│ │ │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致林建│下午4 時48分許│入任家駒玉山│
│ │ │餘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 │銀行帳戶(起│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 │訴書漏載,應│
│ │ │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予補充) │
│ ├────┼─────────────────┴───────┴──────┤
│ │ 證據 │①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紙、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紙 │
│ │ │④告訴人林建餘金融卡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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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張育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0月1 日下午3 │106 年10月1 日│將37,989元匯│
│ │ │時23分許,佯稱係百威遊行社人員,致│下午3 時許 │入任家駒玉山│
│ │ │電張育鳳稱因作業疏失,須配合取消訂│ │銀行帳戶 │
│ │ │單,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銀行專員│ │ │
│ │ │撥打電話,向張育鳳佯稱須依其指示操│ │ │
│ │ │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致張育鳳陷於錯誤│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旋遭提│ │ │
│ │ │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告訴人玉山銀行存摺歷史交易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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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黃建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0月1 日下午4 │106 年10月1 日│將29,989元匯│
│ │ │時1 分許,佯稱係三民書局客服人員,│下午4 時32分許│入任家駒玉山│
│ │ │致電黃建豪稱因作業疏失,須配合取消│ │銀行帳戶 │
│ │ │連續扣款,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再偽以銀│ │ │
│ │ │行專員撥打電話,向黃建豪佯稱須依其│ │ │
│ │ │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 │ │
│ │ │致黃建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 │ │
│ │ │入右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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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曾宏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0月1 日上午8 │106 年10月1 日│將20,987元匯│
│ │ │時59分許,佯稱係台茂美麗華購票客服│下午4 時56分許│入任家駒玉山│
│ │ │人員,致電曾宏傑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重│ │銀行帳戶 │
│ │ │複訂單,須配合取消設定,另一詐欺集├───────┼──────┤
│ │ │團成員再偽以銀行專員撥打電話,向曾│106 年10月1 日│將3,987 元匯│
│ │ │宏傑佯稱須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下午4 時58分許│入任家駒玉山│
│ │ │櫃員機以停止扣款,致曾宏傑陷於錯誤│ │銀行帳戶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旋遭│ │ │
│ │ │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③告訴人帳戶存摺、金融卡影本、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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