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3052號
TYDM,107,審易,305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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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0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建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毒偵字第1452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7 年度毒偵字
第4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 列之行為:
㈠ 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 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23)日凌晨3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和平 路2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因其為毒品案件列管應受尿液採 驗人員,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 於107 年3 月8 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 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 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於同日下午3 時55分許,因在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 內吵鬧音量過大,經警盤查並經其同意由警入內搜索,再由 其主動交付並扣得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 枝,復經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 於107 年5 月17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協同街某處,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與興建街交岔口 ,為警攔檢盤查,因其為毒品案件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員, 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鄒建民業於107 年8 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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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