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51號
TYDM,107,單聲沒,151,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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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宛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聲沒字第862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宛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385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 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予敘 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 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 年6 月15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0385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品等情,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2 份、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見偵字卷第22頁至第24頁)附卷足佐 ,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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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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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NIKE商標運動外套│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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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NIKE商標運動手錶│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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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adidas商標POLO衫│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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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