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765號
TYDM,107,單禁沒,76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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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長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992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液體貳瓶(驗餘淨重參拾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利長福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及故意輸入禁藥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 第244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液體2 瓶 (淨重31.48 公克,因檢驗使用1.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利長福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聲請人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7 年度偵 字第244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該案查獲之液體2 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因包裝及標示均一致,經隨機抽樣1 瓶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伽瑪羥基丁酸(GHB )成分(合計淨重31.48 公克,驗餘淨 重30.42 公克),有該局民國105 年5 月9 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為憑(參107 年度他字第5991號 卷第18頁),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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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