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6年度,121號
TYDM,106,桃交簡附民,121,2018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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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羅安琪

被  告  門立 

      展威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林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19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原告所請求機車受
損之損害賠償新臺幣18,350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
回外,其餘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其餘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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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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