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許鑛鎮(即許鑛村之繼承人)
許鋐哲(即許鑛村之繼承人)
許宏民(即許鑛村之繼承人)
許艷玲(即許鑛村之繼承人)
被 告 游萬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56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許鑛村之繼承
人許鋐烈,因其業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經准
予備查在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107 年7 月20日宜院
麗家字第1070000437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院10
7 年度司繼字第30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僅就尚未聲明拋棄繼
承之許鑛村繼承人即許鑛鎮、許鋐哲、許宏民、許艷玲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