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7號
SCDV,107,重訴,177,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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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曾貴娘 

被   告 葉俊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107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柒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 10月間某日,經由訴外人許翰杰 之介紹,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主持之詐欺集團, 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報酬,擔任該詐欺集 團之提款車手,而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6年10月1日上午11時45分許, 偽稱係新北市板橋亞東醫院人員,撥打電話給原告,誆稱因 原告於該院就醫時多領35,790元之健保費,已幫忙報案云云 ;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假冒係警官陳宏達撥打電話給原告, 在電話中為其製作筆錄,並表示案件將移至地檢署調查云云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原告偽稱係廖先志檢察官,指示原 告交付名下金融卡,帳戶就不會遭凍結,亦可免除牢獄之災 云云,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2日下午3時20分許, 在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1段286巷口,將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金管會專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依集團內部分工,由詐欺集團車手 許翰杰於106年10月13日 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好樂迪 KTV附近,交付被告 上開渣打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由被告自同日上午 9時49分 起至10時20分止,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號 1樓萊 爾富便利商店等處,以上開金融卡計提領10次共20萬元,並 於同日中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好樂迪 KTV附近,將上 開金融卡連同提領款項交付許翰杰。被告復於 106年10月16 日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好樂迪 KTV附近,自許翰 杰處收受上開金融卡,隨即於同日上午7時22分起至7時50分 止,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等處, 以上開金融卡計提領10次共20萬元,並於同日中午在臺北市 ○○區○○○路0段 000號2樓許翰杰住處,將上開金融卡連



同提領款項交付許翰杰,前後二日提領款項共獲取10,000元 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至 106年11月15日止,陸續提領上開 渣打帳戶內之款項,總計向原告詐得 7,790,000元,爰依法 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貳、被告則以:
因家中經濟不佳,始會擔任車手,但被告只有領40萬元,實 際報酬是10,000元,被告領得之款項均已交給上手,被告願 和解,但能力有等語,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參、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度訴 字第 385號詐欺刑事案件偵審卷宗等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 自承;又被告確因前揭共同詐欺取財之罪行,遭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與 訴外人許翰杰等人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原告陷於錯 誤,而將金融卡及密碼交出,被告並持該卡及密碼領取前述 金融卡所屬帳戶內之金錢,被告確有共同詐取原告財物之侵 權行為已明,雖被告僅坦認該期間內僅出面領取其中40萬元 ,然其既與訴外人許翰杰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應 就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又被告等行為與原告 受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其所受之損害,要屬有據。經本院核對渣打銀行所列印之 支出明細及原告所提供之存摺資料,並詢問原告後,原告自 106年10月2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共遭盜領之金額合計為 7,777,000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 58號卷第30頁以下),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7,777,000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四、按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經刑事庭以內容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依上 揭規定,本件免納裁判費,此外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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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