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1號
SCDV,107,選,1,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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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高金祥 
被   告 呂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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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