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楊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驊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
裁判費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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