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被 告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00元,應繳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
,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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