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BUI MINH NHUT(中文姓名:裴明日)
原 告 NUGYEN VAN HANH(中文姓名:阮文幸)
上2 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立慈
新竹縣○○市○○○路00號5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萬5,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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