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1號
SCDV,107,補,951,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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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王卉恩 
送達代收人 江曉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
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一)確認兩造之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
7 年4 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 萬5,732 元,及各期給付分別自每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07 年4 月14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起止,按月向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
提撥2,748 元。(四)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五)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六)原告願供擔保得假執行。原告之聲明均屬
財產權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應核定為781 萬7,600 元【計算式
:(月薪4 萬5,732 元×12月×10年)+(2,748 元×12月×10
年)+200 萬元=781 萬7,600 元】,應繳裁判費7 萬8,418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另有明文。據此,本件原告起訴仍應先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3
萬9,209 元(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二分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 項規定,應於事件確定後由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向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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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