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44號
SCDV,107,補,944,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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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恆偉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旭正 
被   告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
伍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
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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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偉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