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郭龍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具狀補正被告鄭金漢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