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0號
SCDV,107,補,1000,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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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郭龍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具狀補正被告鄭金漢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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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