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7年度,510號
SCDV,107,竹小,510,201811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5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鄭合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