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