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36號
SCDV,107,婚,136,2018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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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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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