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10號
SCDV,107,國,10,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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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李文平 
      蔡雲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佘家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被   告 黃嘉慧 
      林俊佑  (送達處所不明)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劉嶽承 
被   告 曹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7年10月17日依 原告狀載地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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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