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李勝仕
相 對 人 羅碧琴
相 對 人 黃華君
相 對 人 許豊宜
相 對 人 賴品睿
相 對 人 杜李秀琴
相 對 人 何李秀鳳
相 對 人 李秀媛
相 對 人 李勝川
相 對 人 李勝鑫
相 對 人 李秀玉
相 對 人 李啓興
相 對 人 李凱莉
相 對 人 李恬莉
相 對 人 李安莉
相 對 人 郭榮發兼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榮昌兼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榮衡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榮和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莊郭桂香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桂禎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桂英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清妹即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相欽兼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榮錦兼郭文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俊麟
相 對 人 藍英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羅碧琴、黃華君、許豊宜、賴品睿、杜李秀琴、李秀媛、何李秀鳳、李勝川、李勝鑫、李秀玉、李啓興、李凱莉、李恬莉、李安莉、郭榮發、郭榮昌、郭榮錦、郭俊麟、郭相欽、藍英楠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郭榮昌、郭榮衡、郭相欽、郭榮發、郭榮錦、郭榮和、莊郭桂香、郭桂禎、郭桂英及郭清妹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双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 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 ,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 。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 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又被繼承人郭文双於民國104年3月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 為郭榮昌、郭榮衡、郭相欽、郭榮發、郭榮錦、郭榮和、莊 郭桂香、郭桂禎、郭桂英及郭清妹,有郭文双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故依民法 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53條規定,相對人郭榮昌、郭 榮衡、郭相欽、郭榮發、郭榮錦、郭榮和、莊郭桂香、郭桂 禎、郭桂英及郭清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文双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該被繼承人郭文双原於上開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即新臺幣18,583元(計算式:422,344元×22/50 0=18,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定前命 其於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 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 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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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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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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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387,144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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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費 │ 16,000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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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 │ 19,200元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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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22,3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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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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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 │之比例 │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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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發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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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昌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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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相欽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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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錦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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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麟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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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碧琴 │ 39/1000 │ 16,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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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華君 │ 17/1000 │ 7,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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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川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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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鑫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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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李秀鳳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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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李秀琴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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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玉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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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媛 │ 1/250 │ 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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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啓興 │ 1/1000 │ 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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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凱莉 │ 1/1000 │ 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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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恬莉 │ 1/1000 │ 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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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莉 │ 1/1000 │ 4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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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品睿 │ 7/1000 │ 2,9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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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豊宜 │ 7/1000 │ 2,9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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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英楠 │ 158/1000 │ 66,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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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各共有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金額單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