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017號
SCDV,107,司繼,101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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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林碩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唐媛娟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說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確實時點,併提出相關文件佐證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經查被繼承人係於民國107年8月3 日亡故,然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9日始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雖聲請人檢附訊息截圖,但法院無從辨認聲請人知悉被繼承 人死亡事實之時點,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要 件尚有不明。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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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