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3號
SCDV,107,司拍,203,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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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姚妤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當 時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於104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利息採 機動利率,但任何一期未依約履行分期攤還時,即喪失分期 攤還之權利,視為全部到期。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7年7月16日之利 息外,尚欠本金568,123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效果,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以上均 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電子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7年10月9日新院平民政10 7司拍203字第341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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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