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62號
SCDV,107,司促,9362,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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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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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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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2 │14,178元 │94.10.22~104.8.31 │17.8 │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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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