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89號
SCDV,107,司促,9089,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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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賴世哲 
債 務 人 莊瑾芠即莊瑾文



債 務 人 林汝梅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陸佰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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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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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29,460元    │106.9.27     │1.22 │自民國106年10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390,140元   │106.8.1      │1.22 │自民國106年9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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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