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33號
SCDV,107,司促,9033,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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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毛羽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
  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
  (二)爰相對人毛羽於民國94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行法第47
  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
  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972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
  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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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