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債 權 人 湯正光
債 務 人 林均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其中新台幣1,000,000元部分,
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