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27號
SCDV,107,司促,892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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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漢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漢淇於92年06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00,00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漢淇  │暨自95年3月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94│
│  │169528元│     │2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陳漢淇  │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5│
│  │230472元│     │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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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