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炳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7年10月21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2086元整(約定
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297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
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清豐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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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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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炳良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2086 │ │0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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