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芳懿
債 務 人 姜文恭
一、債務人姜文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肆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三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三七,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七四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台幣壹佰参拾壹萬零肆佰参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六五,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姜文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廖芳
懿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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