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31號
SCDV,107,司促,8331,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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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1號
債 權 人 溫兆喜 
債 務 人 劉瑞鳳 

債 務 人 翁琳松 

一、㈠債務人劉瑞鳳翁琳松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
  零貳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劉瑞鳳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琳松請求新台幣1,01
  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
  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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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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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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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0,000元  │107年5月4日   │  6  │    │
├──┼───────┼────────┼────┼────┤
│ 2 │1,100,000元  │107年7月27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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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000,000元  │107年7月27日  │  6  │    │
├──┼───────┼────────┼────┼────┤
│ 4 │1,000,000元  │107年7月27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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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