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34號
SCDM,107,金訴,34,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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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IK HANN TYNG(中文名:易漢庭,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LOK YOK MHEN(中文名:駱玉曼,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TONG CHEE MOON(中文名:董志武,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7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IK HANN TYNG 、LOK YOK MHEN、TONG CHEE MOON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YIK HANN TYNG (中文名:易漢庭)、LOK YOK MHEN(中文 名:駱玉曼)、TONG CHEE MOON(中文名:董志武)因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後,認 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3 人在國 內投宿旅館,無固定住所及地緣關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且有其他詐欺集團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此外,其等參與詐欺集團之組織性犯罪,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分 別經本院裁定均自民國107 年9 月3 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




二、茲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3 人後, 認被告3 人坦承全部犯行,其等自白部分核與卷內事證大致 相符,足認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 告3 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所及地緣關係,其等參與詐欺集 團之組織性犯罪,尚有其他詐欺集團共犯尚未到案,足認其 等上述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依比例原則權衡社會治安維 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等事項,認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 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 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均自107 年 12月3 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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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