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80號
SCDM,107,聲,158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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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河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河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河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 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 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 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 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影本、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 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茲檢察官 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 (有期徒刑4 月)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1 至2 所示之2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 加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3 罪部分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之總和(計算式:6 月+8 月= 1 年2 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 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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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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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0日 │106 年10月3 日12時3 分│106 年6 月10日16時55分│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許 │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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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6 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67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427、│
│年度案號│ │ │2428、2429號 │
├─┬──┼───────────┼───────────┼───────────┤
│最│法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苗簡字第1229號│ 107 年度苗簡第419 號 │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實├──┼───────────┼───────────┼───────────┤
│審│判決│ 106 年11月17日 │ 107 年4 月16日 │ 107 年5 月1 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6 年度苗簡字第1229號│ 107 年度苗簡第419 號 │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決├──┼───────────┼───────────┼───────────┤




│ │判決│ 106 年12月18日 │ 107 年5 月14日 │ 107 年6 月4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編號3 至5 業經本院判決│
│ │77號。 │205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編號1 、2 業經苗栗地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26 號裁│第4135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更│ │
│ │字第931 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8 月28日 │ 106 年9 月4 日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
│訴)機關 │106 年度毒偵字第2427、│106 年度毒偵字第2427、│ │
│年度案號│2428、2429號 │2428、2429號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
│實├──┼───────────┼───────────┼───────────┤
│審│判決│ 107 年5 月1 日 │ 107 年5 月1 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107 年度竹簡字第46號 │ │
│決├──┼───────────┼───────────┼───────────┤
│ │判決│ 107 年6 月4 日 │ 107 年6 月4 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3 至5 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1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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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