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茆鑫
被 告 林雋凱(原名:張泖葵)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理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茆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茆鑫因被告林雋凱犯詐欺案件,經 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 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繳納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5 月15日以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3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7 年6 月12日確 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 4 頁、第16至23頁)。
(二)嗣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字第3174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 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 提無著;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帶同被告到案 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 票暨拘提報告書、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9 至15頁、第26至27頁、第30至31頁)。又被告現無
任何在監押之記錄,且亦遭桃園地檢署通緝中,有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32至33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 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