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晏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晏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晏葶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 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已有 明訂。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 臺抗字第502 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在案,有各該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 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 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 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3 月26日,其餘附表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3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9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 決各1 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 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 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然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1 年、9 月加計其餘宣告刑4 月即2 年1 月為重,併審酌附表編號2 至7 合併之刑期長達有期徒刑1 年11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 年;另附表編號8 至9 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1月,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業已就個 案給予適當量刑,本院認本件應執行刑已無就自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至各刑合併之刑度以下間折衷之必要,故定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 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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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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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公共危險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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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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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日下午 │103年6月7日起至 │103年6月12日某時│
│ │5時許 │103年8月1日止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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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3年度 │苗栗地檢104年度 │苗栗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957號 │偵字第462號 │偵字第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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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交訴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
│ │ │30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6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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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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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交上訴字 │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
│ │ │第41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3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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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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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4年度 │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61號(編號│
│ │執字第1792號、 │ 2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107年度執緝字第 │ │
│ │7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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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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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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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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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初某日 │103年7月20日22時│103年7月底某日16│
│ │ │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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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4年度 │苗栗地檢104年度 │苗栗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2號 │偵字第462號 │偵字第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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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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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104年度易字第128│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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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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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61號(編號2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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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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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偽造文書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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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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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初某日10│103年1月30日起至│103年2月2日起至 │
│ │時許 │103年2月27日止 │103年3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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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2號 │偵續字第43號 │偵續字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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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8│105年度訴字第131│105年度訴字第131│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 │105年11月24日 │10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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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28│105年度訴字第131│105年度訴字第131│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10月26日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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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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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74號(編號8 │
│ │執字第3861號(編│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號2至7已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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