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光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6363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