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96號
SCDM,107,易,596,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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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竣文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劉邵宣


      劉建哲



      謝靚淇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竣文劉劭宣劉建哲及謝靚琪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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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