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竣文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劉邵宣
劉建哲
謝靚淇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竣文、劉劭宣、劉建哲及謝靚琪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