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昀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4號、
107年度偵字第7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昀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45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2把(編號1刀刃長約66 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編號2 刀刃長約48公分 、刀柄長約23.5公分、單刃開鋒),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107年2 月5日桃警保字第1070008546號函附卷足證 ,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員警於民國107年1月8日凌晨4時許,於桃園市遠雄航空自由 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區貨棧查獲被告雷昀龍購買之武 士刀2 把,屬列管之刀械,然因查無積極證據認被告雷昀龍 為運輸目的而購買上開2 把武士刀,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07 年度偵字第7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惟本案扣案之列管武士刀2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 果,認:編號1: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 開鋒;編號2刀刃長約48公分、刀柄長約23.5公分、單刃開 鋒,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該局1 07年2 月1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 照片影像1 張附卷可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13716 號偵卷第24頁背面-25頁),足認扣案之列管武 士刀2把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上揭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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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
├──┼───────────────┤
│ 一 │武士刀1把 │
│ │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
│ │、單刃開鋒 │
├──┼───────────────┤
│ 二 │武士刀1把 │
│ │刀刃長約48公分、刀柄長約23.5公│
│ │分、單刃開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