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8號
SCDM,107,原附民,8,2018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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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張穎賢


      吳冬元
      陳仲祥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穎賢吳冬元被訴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0號
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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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