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被 告 張穎賢 吳冬元 陳仲祥上列被告因被告張穎賢、吳冬元被訴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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