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292號
SCDM,107,交易,29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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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大偉
被   告 陳鴻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 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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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