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彭櫻明
被 告 陳義澍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4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義澍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09號詐欺案件, 因同一案件已先繫屬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故其刑事案件部 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