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09號
SCDM,106,易,409,201811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澍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0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義澍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 能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致生掩飾或隱匿他人詐 欺所得財物之流向,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13日及同年月 15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鄭快在桃園車站對面之遠東百貨、 新竹縣新豐車站等地,向另案被告劉美玉(所犯幫助詐欺案 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緩 刑2年確定),收取另案被告劉美玉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7張提款卡及密碼後,再交付予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 別以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 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另案被告劉美玉 所開設之前開帳戶中。嗣因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因認被告陳義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 、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 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 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



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 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事法上關於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 其他法院,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 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定,若誤向 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該法院對該案件,應依同法第304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而此管 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 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消滅,在該案件移送 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 院起訴,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 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法院收受卷證 時,為訴訟繫屬時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35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陳義澍前於105年3月15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 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詐騙集團成 員後,該成員分別詐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先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4日以105年度偵 字第2878、2879、2880、2881、2882、2883、2884號提起 公訴後,於105年11月23日繫屬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 稱花蓮地院),因管轄錯誤,經花蓮地院以105年度易字 第549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園地院),確定後而於106年3月21日以花院獄刑謙105易5 49字第3380號函檢送與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於106年3月24 日收受卷證,現由桃園地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審理 中,此有前揭桃院地院案號之影卷可稽。觀之被告於桃園 地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均陳稱:伊是在105年3月間將伊及 劉美玉鄭快之金融卡、密碼交給莊敬賢,因伊朋友母親 過世,有3億元之遺產,莊敬賢說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拿出 部分的錢,所以莊敬賢叫我拿80張金融卡給他,每張金融 卡可以匯進200萬元,我就將我自己的金融卡以及鄭快劉美玉洪川田丁肇貞的金融卡、密碼寄給莊進賢等語 (見桃院地院106易緝112卷第15至16、36至38、50至52、 58至59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伊認識自稱為



莊敬賢律師之人,要伊交出80張提款卡及密碼,幫忙處理 伊朋友楊靜萱媽媽的遺產,這樣就楊靜萱就可以還欠伊之 7、800萬元,伊才向伊朋友劉美玉鄭快等人借她們的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後伊就分2次將自己及劉美玉鄭快 的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105年間交給對方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84至87頁),顯見被告於105年3月間接續將自己及其 所取得劉美玉鄭快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交付與自稱「 莊進賢」之成年男子,在客觀上之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 ,手法相同,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欲達成同一幫 助詐欺取財之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實難以區隔,故 應認被告所為幫助行為僅為一次,而該不詳詐欺集團則亦 緊接於105年3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陸續詐騙附表一、二所 示之被害人,更益徵被告僅有該次之幫助行為,是可認本 案被告將劉美玉之上揭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之行為與桃園 地院之被告將其所有之上揭銀行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之行 為確屬同一案件無誤。
(二)再花蓮地院收受該案卷證時為105年11月23日,有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105年11月23日花檢和作105偵2878字第2311 3號函上花蓮地院收文章戳章在卷可憑(花蓮地院卷第1頁 ),依上開說明,該案自應以花蓮地院收受卷證之105年 11月23日為繫屬日。而本件被告提供另案被告劉美玉上揭 帳戶幫助不詳詐騙集團詐欺之犯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係於106年3月1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9063號提起公 訴後,於106年5月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年5月1日竹檢貴孝105偵9063字第4105號函上 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頁),揆諸上開 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既經同 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院繫屬在後,自應由繫屬在先之桃 園地院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時間 │金額 │帳戶│施用詐術之方式 │
│號│ │ │ │ │ │
├─┼────┼─────┼─────┼──┼──────────┤
│1 │梁勝村 │105 年3 月│20萬元 │玉山│不詳詐欺者假冒梁勝村
│ │ │14日中午12│ │帳戶│之親戚,向梁勝村佯稱│
│ │ │時30分許 │ │ │有朋友急需用錢,想要│
│ │ │ │ │ │借錢,使梁勝村信以為│
│ │ │ │ │ │真而陷於錯誤,遂臨櫃│
│ │ │ │ │ │匯款,然因該帳戶遭凍│
│ │ │ │ │ │結,而未得逞。 │
├─┼────┼─────┼─────┼──┼──────────┤
│2 │陳順生 │105 年3 月│12萬元 │郵局│不詳詐欺者假冒陳順生
│ │(告訴)│14日下午2 │ │帳戶│之子,向陳順生佯稱做│
│ │ │時30分許 │ │ │生意急需用錢,想要借│
│ │ │ │ │ │錢,使陳順生信以為真│
│ │ │ │ │ │而陷於錯誤,遂臨櫃匯│
│ │ │ │ │ │款。 │
├─┼────┼─────┼─────┼──┼──────────┤
│3 │曾永福 │105 年3 月│12萬元 │土銀│不詳詐欺者假冒曾永福
│ │(告訴)│15日上午11│ │帳戶│之友人,向曾永福佯稱│
│ │ │時16分許 │ │ │想要借錢,使曾永福信│
│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臨櫃匯款。 │
├─┼────┼─────┼─────┼──┼──────────┤
│4 │彭櫻明 │105 年3 月│10萬元 │臺企│不詳詐欺者假冒彭櫻明
│ │(告訴)│15日中午12│ │帳戶│之友人,向彭櫻明佯稱│
│ │ │時40分許 │ │ │想要借錢,使彭櫻明信│
│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臨櫃匯款。 │
├─┼────┼─────┼─────┼──┼──────────┤
│5 │陳秀英 │105 年3 月│10萬元 │華南│不詳詐欺者假冒陳秀英│
│ │(告訴)│15日下午1 │ │帳戶│友人之小孩,向陳秀英│
│ │ │時34分許 │ │ │佯稱想要借錢,使陳秀│




│ │ │ │ │ │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遂臨櫃匯款。 │
├─┼────┼─────┼─────┼──┼──────────┤
│6 │洪玉璋 │105 年3 月│29,989元 │渣打│不詳詐欺者假冒網路購│
│ │ │15日晚上9 │26,985元 │帳戶│物賣家,向洪玉璋佯稱│
│ │ │時57分許、│ │ │其在網路上購物時,操│
│ │ │10時54分許│ │ │作錯誤,將付款方式誤│
│ │ │ │ │ │設為自動扣款,需依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自動扣款設定,使│
│ │ │ │ │ │洪玉璋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 │錯誤,遂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 │
├─┼────┼─────┼─────┼──┼──────────┤
│7 │周盈汝 │105 年3 月│1萬元 │新光│不詳詐欺者假冒周盈汝
│ │(告訴)│15日晚上10│ │帳戶│之友人,向周盈汝佯稱│
│ │ │時7 分許 │ │ │想要借錢,使周盈汝信│
│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匯款。 │
├─┼────┼─────┼─────┼──┼──────────┤
│8 │鄒季軒 │105 年3 月│12,345元 │渣打│不詳詐欺者假冒網路購│
│ │(告訴)│15日晚上10│ │帳戶│物賣家及銀行行員,向│
│ │ │時11分許 │ │ │鄒季軒佯稱其在網路上│
│ │ │ │ │ │購物時,操作錯誤,將│
│ │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自動扣│
│ │ │ │ │ │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自動扣│
│ │ │ │ │ │款設定,使鄒季軒信以│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9 │吳佳霓 │105 年3 月│11,235元 │渣打│不詳詐欺者假冒網路購│
│ │(告訴)│15日晚上10│ │帳戶│物賣家及銀行行員,向│
│ │ │時40分許 │ │ │吳佳霓佯稱其在網路上│
│ │ │ │ │ │購物時,操作錯誤,將│
│ │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
│ │ │ │ │ │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
│ │ │ │ │ │款設定,使吳佳霓信以│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遭詐欺轉帳(存款│遭詐欺轉│轉入銀行及│
│號│ │ │)時間、地點 │帳金額(│帳號(偵查 │
│ │ │ │ │新臺幣)│卷案號) │
├─┼───┼──────────┼────────┼────┼─────┤
│1 │陳清雄│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4日13時│10萬元 │被告玉山銀│
│ │ │3 月13日12時47分許,│46分許,在南投仁│ │行帳戶(105│
│ │ │佯裝陳清雄之女婿撥電│愛霧社郵局臨櫃匯│ │年度偵字第│
│ │ │話給陳清雄,佯稱投資│款 │ │2878號) │
│ │ │缺錢,急需籌借資金云│ │ │ │
│ │ │云,致陳清雄誤以為女│ │ │ │
│ │ │婿,而陷於錯誤,並依│ │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2 │李麗卿│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5日12時│5萬元 │被告玉山銀│
│ │ │3 月15日10時38分許,│31分許,在彰化市│ │行帳戶(105│
│ │ │佯裝李麗卿朋友撥電話│曉陽路162號玉山 │ │年度偵字第│
│ │ │及NINE給李麗卿,佯稱│銀行彰化銀行臨櫃│ │2879號) │
│ │ │急需現金週轉云云,向│匯款 │ │ │
│ │ │李麗卿借錢,致李麗卿│ │ │ │
│ │ │誤以為其友,而陷於錯│ │ │ │
│ │ │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 │ │ │
│ │ │定帳戶。 │ │ │ │
├─┼───┼──────────┼────────┼────┼─────┤
│3 │丁冠銓│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105年3月15日17│2 萬9989│被告渣打銀│
│ │ │3 月15日17時30分許,│ 時58分許,在台│元 │行帳戶(105│
│ │ │佯裝為網路商店賣家、│ 北市士林區至善│ │年度偵字第│
│ │ │郵局行員,撥打電話向│ 路二段264號統 │ │2880號) │
│ │ │丁冠銓謊稱其先前網路│ 一7-11超商,用│ │ │
│ │ │購物發生錯誤將重複扣│ ATM跨行轉帳匯 │ │ │
│ │ │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款。 │ │ │
│ │ │確定餘額云云,致丁冠│2.105年3月15日18│ │被告永豐銀│
│ │ │銓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時47分許,在台│3萬元 │行帳戶(105│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北市士林區中正│ │年度偵字第│
│ │ │ │ 路全家便利超商│ │2880號) │
│ │ │ │ 中正店,用ATM │ │ │
│ │ │ │ 跨行轉帳匯款。│ │ │




├─┼───┼──────────┼────────┼────┼─────┤
│4 │江俞瑩│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5日11時│13萬元 │被告渣打銀│
│ │ │3 月15日11時30分許,│30分許,在新北市│ │行帳戶(105│
│ │ │佯裝為檢察官,撥打電│土城區中央路3段 │ │年度偵字第│
│ │ │話向江俞瑩佯稱:帳戶│45號彰化銀行臨櫃│ │2881號) │
│ │ │涉嫌竊盜集團,須匯款│匯款。 │ │ │
│ │ │證明清白云云,致江俞│ │ │ │
│ │ │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5 │莊黎卿│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4日12時│7萬元 │被告永豐銀│
│ │ │3 月14日11時許,假裝│24分許,在高雄市│ │行帳戶(105│
│ │ │莊黎卿友人來電,佯稱│橋頭區橋頭郵局臨│ │年度偵字第│
│ │ │:急需用錢週轉等語,│櫃匯款。 │ │2882號) │
│ │ │致莊黎卿陷於錯誤,並│ │ │ │
│ │ │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6 │張豐玲│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5日17時│2 萬9963│被告永豐銀│
│ │ │3 月15日18時10分許,│58分許,在台北 │元 │行帳戶(105│
│ │ │佯裝為網路商店賣家,│市○○路000號全 │ │年度偵字第│
│ │ │撥打電話向張豐玲謊稱│家便利超商,用AT│ │2883號)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M跨行轉帳匯款。 │ │ │
│ │ │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 │ │ │
│ │ │款云云,致張豐玲陷於│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7 │楊蓮桂│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05年3月15日14時│3萬元 │被告第一銀│
│ │ │3 月15日14時20分許,│許,在高雄市惠民│ │行帳戶(105│
│ │ │佯裝楊蓮桂朋友撥打 │路88號統一7-11超│ │年度偵字第│
│ │ │NINE電話給楊蓮桂,佯│ 商,用ATM跨行轉│ │2883號) │
│ │ │稱急需現金週轉云云,│ 帳匯款。 │ │ │
│ │ │向楊蓮桂借錢,致楊蓮│ │ │ │
│ │ │桂誤以為其友,而陷於│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