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94號
PCDV,107,重訴,794,20181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原   告 伍奕潔 

被   告 何昕嶬(原名:何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7年10月5日送達於原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頁)。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憑 (見本院卷第25至31、35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