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6號
PCDV,107,重訴,76,201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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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陳阿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費敬媛 
      費勗航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一、上訴人俞陳阿叁與被上訴人簡玉成簡彰延簡亞麗、簡英
  淑、簡玉娟簡李秀蘭費鴻慈費敬媛費勗航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俞陳阿叁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費敬媛費勗航與被上訴人俞陳阿叁林承輝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391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費
  敬媛、費勗航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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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